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
加强本市房地产经纪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
(京国土房管市二字[2001]555号 2001年6月11日)
各区县房地局、开发区房地局:
为加强房地产经纪机构及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管理,规范房地产经纪行为,促进房地产经纪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市国土房管局与市工商局《关于加强房地产经纪机构管理的通知》,现就市局与各区县房地局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实行分工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职责分工
市国土房管局与各区县房地局应按以下分工履行房地产经纪机构的管理职责:
(一)市国土房管局负责以下工作:
1.贯彻执行国家及本市有关政策法规,负责研究拟定本市有关房地产经纪机构行业管理法规、规章草案;
2.负责对本市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进行资格认定;
3.负责对房地产经纪机构资质进行复审并核发资质证书;
4.负责组织房地产经纪机构年审、资质等级评定等工作;
5.负责组织、实施全市房地产经纪机构网络化管理;
6.负责对区县房地局房地产经纪机构行业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和考核。
(二)区县房地局负责以下工作:
1.贯彻执行国家及本市房地产经纪机构管理有关政策法规;
2.负责本辖区内房地产经纪机构资质初审工作;
3.负责具体组织本辖区内房地产经纪机构年审、评级工作;
4.负责对本辖区内房地产经纪机构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5.市国土房管局部署的其他房地产经纪机构管理的相关工作。
二、资质审查工作
(一)区县房地局负责房地产经纪机构资质初审,房地产经纪机构应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到所在区县房地局办理资质登记,区县房地局应自收到申请单位提交的全部材料之日起9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工作,并将初审合格的材料报市局复审。
(二)市国土房管局应在6个工作日内完成复审。经审查合格后由市国土房管局发放《北京市房地产经纪机构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并同时发给备案表供房地产经纪机构到区县房地局备案。
(三)设立房地产经纪机构应提交下列材料
1.北京市房地产经纪机构资质审查登记表;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3.房地产经纪机构资质申请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