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中的“第四条、附件五”已被《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一批已清理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11月21日 实施日期:2007年11月21日)废止
*注:本篇法规中的“附件1《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税务检查通知书》、附件2《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询问通知书》、附件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附件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已被: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发布日期:2011年9月26日,实施日期:2011年9月26日)废止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1年6月4日 京地税办[2001]304号)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市局各处室、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问题 的通知》(国税发[2001]5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地税实际,补充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关于缓缴税款审批权限问题
缓缴税款审批权限执行新《征管法》规定,所有缓缴税款应一律报送市局审批。(具体规定市局另行发文)
二、关于税务所行政处罚权限和处罚程序问题
税务所处罚权限执行新《征管法》的规定,处罚程序和使用文书市局将另行制定。在新的规定未下发之前,暂执行现有程序及使用现有文书。
三、关于税务检查程序和文书问题
(一)根据新《征管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实施税务检查时,应当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在税务检查实施过程中,《税务检查通知书》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采取事先通知、提前送达或即时送达的方式。
(二)对实施调帐检查的案件,在新《征管法》实施细则未颁布执行之前,仍按照原规定执行。
(三)对税务检查案件执行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在新《征管法实施细则》未颁布之前,仍执行原《征管法》有关规定,凡涉及应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的案件,应及时向市局报告情况。
(四)在税务检查工作中所涉及的常用税务检查法律文书,由市局统一修改和制定(样式附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