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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向外籍个人和企业提供完税证明和中国居民身份证明的通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向外籍
个人和企业提供完税证明和中国居民身份证明的通知
(京地税法[2001]308号 2001年6月5日)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市局各处室、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向外籍个人和企业提供完税证明和中国居民身份证明的通知”(国税发[2001]43号)转发给你们。
  向外籍个人和企业提供完税证明和中国居民身份证明的工作是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执行税收协定的重要措施,各区县局和分局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认真进行研究,制定行之有效的管理措施,方便外籍个人和企业取得完税证明和中国居民身份证明。现就有关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国税发[1995]065号)及市局《关于对“个人所得税劳务报酬项目征收管理试行办法”的补充通知》(京地税个[1998]313号)中对扣缴义务人在代扣税款时向纳税人开具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代扣代收税款凭证”有明确的规定,各区县局、分局要认真执行和落实。
  二、各区县局、分局管理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基层税务机关要加强扣缴义务人开具“代扣代收税款凭证”的管理工作。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代扣外籍个人所得税时,应使用“代扣代收税款凭证”。各单位要做好“代扣代收税款凭证”的领用计划,并按季向市局报送,保证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税款凭证”的合理用量。
  三、《中国居民身份证明(适用于外国个人和企业)》由市局统一印制,各区县局、分局负责签署填发。各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审批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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