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发布日期:2011年8月31日,实施日期:2011年8月31日)宣布失效或废止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深国税发[2001]287号 2001年6月12日)
各分局、区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78号)转发给你们,市局意见如下:
一、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从事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的单位和个人,才能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免税优惠。纳税人向税务机关提出免税书面申请时,必须提供有关批准经营的证明材料。
二、本通知下发后,对于从事废旧物质回收经营业务的一般纳税人,在收购废旧物质时开具的收购发票不得作为抵扣凭证申报抵扣。收购废旧物质的收购发票,不再按照深国税发[2000]217号通知中有关可抵扣收购发票的管理规定进行管理,而按照不可抵扣收购发票管理。
三、从2001年5月1日起,从事废旧物资回收经营的企业和个人对于享受免税的废旧物资销售业务,一律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只能开具普通发票。在2001年5月1日至本通知下达期间,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废旧物资销售业务,能收回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按本通知享受免税;否则按规定征税。在此期间,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购入废旧物资所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仍可申报抵扣。各分局、区局接本通知后,应尽快通知废旧物资回收经营的纳税人办理免税申请,及时清缴其领购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四、对于全部从事享受免税的废旧物资回收经营的纳税人,不再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已认定的应予取消。
请一并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