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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征收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中的“通知第二条、被转发文件第二条”已被《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一批已清理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11月21日 实施日期:2007年11月21日)废止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发布日期:2011年9月26日,实施日期:2011年9月26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播电视
事业单位征收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京地税企[2001]321号 2001年6月14日)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征收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5号)印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补充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
  一、凡经我市(含区、县)有关部门批准成立并注册登记的各类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应向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并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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