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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部分下属税务机构及有关事项的通告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部分下属税务机构及有关事项的通告
(深国税告[2001]3号)


  根据广东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等5个文件的通知》精神,我局决定于2001年6月下旬实施机构改革,调整部分下属税务机构。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更名的税务机构
  将深圳市国家税务局盐田征收分局更名为深圳市盐田区国家税务局;将深圳市国家税务局罗湖征收分局更名为深圳市罗湖区国家税务局;将深圳市国家税务局福田征收分局更名为深圳市福田区国家税务局;将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南山征收分局更名为深圳市南山区国家税务局;将深圳市国家税蛇口征收分局更名为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蛇口管理分局。
  二、撤销的税务机构
  撤销深圳市国家税务局第一稽查分局、第二稽查分局、第三稽查分局、第四稽查分局、税务登记分局。
  三、新组建的税务机构
  组建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计划征收局、深圳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深圳市国家税务局税务案件审理局。(以上机构所在地址为深圳市福田区沙嘴路38号,邮编:18048)
  四、保留的税务机构
  保留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涉外税收管理分局(涉外税收管理处)、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海洋石油税收管理分局。
  五、纳税人有关涉税事项安排:
  (一)特区内纳税人的纳税申报、税款缴纳、发票领购、出口退税等涉税事项仍在原地点办理。
  (二)深圳市国家税务局税务登记分局不再办理特区内纳税人税务登记业务。特区内纳税人税务登记业务在所属区国家税务局办理;蛇口工业区纳税人税务登记在蛇口管理分局办理;深圳市海洋石油企业、内资银行、外资金融机构税务登记业务仍在海洋石油税收管理分局办理。
  (三)特区外宝安区国家税务局及其下属分局、龙岗区国家税务局及其下属分局的机构和职能未进行调整,特区外纳税人仍按现行规定办理相关涉税事宜。
  (四)深圳市国家税务局第一稽查分局、第二稽查分局、第三稽查分局、第四稽查分局未结案的税务案件及已结案未缴交的税款、罚款等相关事宜划归新组建的深圳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办理。
  六、本通告自2001年6月25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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