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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监察局关于开展中小学收费工作检查的意见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监察局关于
开展中小学收费工作检查的意见
(京教监[2001]12号)


各区县教委(教育局)、燕山教育分局、清理中小学收费工作办公室: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关于2001年纠风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23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委关于做好2001年中小学入学招生工作意见的通知》(京政办发[2001]33号)、《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监察局关于印发2001年治理中小学乱收费工作意见的通知》(京教监[2001]1号),以及教育部2001年全国教育纪检监察工作会议精神,加大专项治理力度,各区县要立即制定2001年收费工作检查方案并认真进行检查。市教委、市纠风办、市物价局将组成联合检查组,对有关区县、学校分阶段进行抽查。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区县教委(教育局)要成立收费检查领导小组,负责本单位及所属中小学、职高的收费检查工作。设立附中、附小的高校,应按有关规定加强对所属附中、附小收费工作的管理。
  二、检查内容:
  1.各学校是否严格按照《北京市中小学统一收费项目、标准卡》中的项目和标准收费(农村中小学代收性收费是否按市教委、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出台的新规定执行)。有无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和提高收费标准及重复收费的行为。是否凭证收费,严格收费程序,是否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收费前是否有通知,期末是否有结算清单,是否多退少补,有无盈利或挪作他用的行为。
  2.有无将代收代管性收费的自愿项目变成硬性规定收费的行为,是否滥订复习资料、报刊、用具等,有无违反规定通过举办各类特长班、重点班、补、习班收取费用的行为,有无强行组织学生办理各种社会保险的行为,教育行政部门是否将统一着装作为评先的条件之一。
  3.高中收取择校生,是否遵循“三限政策”。各学校是否有自行收取择校费的行为,是否有违规收取“赞助费”或“建校费”的行为。
  4.民办学校、办学体制改革试点校是否有违规收取“建校费”、“赞助费”、“教育储备金”等行为;是否按市物价部门批准的项目和标准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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