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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物价局关于故障车停靠警告标志牌服务价格问题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发布日期:2008年9月25日 实施日期:2008年9月25日)宣布失效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故障车停靠警告标志牌服务价格问题的通知
(湘价服[2001]113号 2001年6月5日)


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
  你局关于要求推行机动车行驶中发生故障需配置警告标志牌和省创安实业有限公司要求核定警告标志牌成本费用的报告均收悉。经研究,考虑到推行机动车配置警告标志牌是加强行车安全的重要措施和由省创安实业有限公司负责配售的实际情况,为不过重增加车主负担,同意省创安实业有限公司配售故障车警告标志牌时,一次性收取费用不超过60元,其中包括警告标志牌的成本费用和配售过程中发生的费用。配售故障车警告标志牌,应符合国家公共行业质量标准,坚决杜绝假冒伪劣。你局要加强对配售过程中的收费管理,严禁乱收费,向车主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并坚持车主自愿原则。核定费用为最高收费限额,可以降低。各地此前在配售故障车警告标志牌过程中过高的收费必须坚决降下来。配售和收费过程应自觉接受车主的监督和物价部门的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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