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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房屋修缮工程预算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
《北京市房屋修缮工程预算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京国土房管房字[2001]575号)


中央机关在京单位、市属各委、办、局、总公司、各区县建委、房地局、各建设、设计单位、各施工企业、各物业管理公司:
  为做好北京市房屋修缮工程预算员的管理工作,规范预算员上岗行为,提高业务水平,促进房屋修缮市场健康有序地发展,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经济秩序,现将《北京市房屋修缮工程预算员管理办法》(试行)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根据建设部《关于房地产评估员等四个岗位实行岗位培训制度的通知》(建才[1991]47号),为加强对房屋修缮工程预算员的管理,规范预算员上岗行为,提高房屋修缮工程预算(决)算的业务水平,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及经济秩序,特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指的房屋修缮工程预算员是指通过有关部门组织的考核合格后,取得北京市房地产行业专业管理人员考评办公室核发的、由国家建设部统一印制的岗位证书,从事编制、管理房屋修缮工程预(决)算或确定房屋修缮工程造价的人员。
  三、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是本市房屋修缮工程预算员管理的主管部门,北京市房屋修缮工程定额管理处负责本市房屋修缮工程预算员的具体管理工作。
  四、已取得岗位证书的房屋修缮工程预算人员,可承担本市范围内的各种房屋建筑及附属设备修缮、装饰装修、抗震加固及改造等工程的标底、投标及预(决)算的编制工作;可承担审核或者确定房屋修缮工作的造价工作;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不正当计价行为有权向有关部门反映和举报。未取得岗位证书者,不得从事有关房屋修缮工程预(决)算得编制、审核及工程造价的确定工作。
  五、房屋修缮工程预算员应遵守法律、法规,遵守行业管理规定;反对弄虚作假和高估冒算,遵守职业道德;应该接受主管部门对预算员工作的检查,接受对职业的继续教育,不断提高业务水平。
  六、预算员岗位证书每两年进行一次复检,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视为复检不合格。对复检不合格者一律注销预算员岗位证书,不得再从事预算员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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