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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增值税管理的通知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增值税管理的通知
(湘国税函[2001]152号 2001年6月12日)


  为了打击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行为,遏制犯罪势头,强化增值税管理,维护正常的税收管理秩序,现就进一步加强增值税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办法》(以下简称《认定办法》)的规定进行认定。
  (一)在认定之前,各地要对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情况进行调查,调查时要坚持双人上岗,调查后撰写详细、全面的调查报告,如实反映纳税人经营场地、职工人数及人员构成、经营范围及财务核算状况等情况;在审批过程中,要严格按照审批程序和认定标准审批,不得擅自降低认定标准。
  (二)商业企业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除《认定办法》规定应提供的资料之外,还必须出示和提供以下资料:1、企业法人、财务负责人及办税人员身份证原件和户口簿原件,同时提供相应的复印件。2、本企业全部人员的花名册,花名册内容包括姓名、性别、职务、年龄、户籍所在地、现居住地、身份证号码等。3、开户银行帐号及资金状况的有关证明文件。4、企业用自有房屋作为经营场地的,应出具房产证原件并提供房产证复印件;租赁经营场地的,应出具租赁协议原件并提供租赁协议复印件。
  (三)对商业临时一般纳税人的认定由市州国税机关审批。
  二、严禁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实行定率征收,已实行定率征收的,必须立即纠正。
  三、加强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的管理。纳税人按规定应申报的纳税资料,必须严格按规定申报齐全;凡异常申报户必须在发生异常申报的当月向主管税务机关如实填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异常申报情况说明书》,说明异常申报的原因。
  四、纳税人的应纳税额必须在当期足额征收入库,纳税确有困难需要延期入库的,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报批。
  五、加强增值税的日常稽核。各地必须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和省局制定的《增值税日常稽查办法》的要求,建立健全岗责体系,确定专门人员按月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实施日常稽核,并在此基础上提供详细的稽核分析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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