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执行《招用技术工种
从业人员规定》有关问题的请示的批复
(京劳社监复[2001]345号 2001年6月13日)
宣武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你局《关于执行
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有关问题的请示》(宣劳社监字(2001)70号)收悉,现将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混凝土工种属于《
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0年第6号令,以下简称《规定》)中规定的必须持证上岗的工种;
二、用人单位使用混凝土工种的从业人员应符合《规定》第三条“国家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由经过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的考核鉴定机构对劳动者实施职业技能考核鉴定”并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要求。
三、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原劳动部)统一印发的以下证书为有效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