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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实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各局、总公司对施行《试行办法》中遇到的问题要及时研究解决,重大问题要及时报告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附件:一、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略)
  二、集体协商工资协议书(参考)
  三、集体协商工资基本数据表
  四、工资协议审查意见书
  五、审查集体协商工资情况统计表

  附件二:

集体协商工资协议书(参考)



  依据《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结合本企业的实际情况,经企业代表与职工代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做为集体合同的附件,并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 协商双方经对企业本年度生产经营状况的分析及预测,结合本市、本行业其他相关因素,参照今年市政府颁布的工资指导线,比照同行业人工成本水平,双方经过平等协商,形成以下协议: 
  (一)在上年度企业职工平均工资 元的基础上,本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为%; 
  (二)企业职工最低工资为每月 元,每小时    元; 
  (三)职工加班工资的支付标准为每日 元,每小时 元; 
  (四)职工在病假等期间的工资支付办法为: 
  第二条 企业以下规章制度作为本协议附件: 
  1.企业工资分配办法; 
  2.工资支付有关规定。 
  双方认为与工资有关的其他协商一致的内容: 
  第三条 本协议在执行过程中,如遇不可抗力,任何一方均有权对协议条款提出修改意见,经双方代表协商一致,并经职代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后报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查后生效。 
  第四条 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一份,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一份。本协议自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后生效。 
  第五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或与今后国家、北京市颁布的有关规定相悖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本协议有效期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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