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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实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三)兼顾企业出资人和职工双方的利益; 
  (四)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和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同工同酬; 
  (五)效率优先、兼顾公平; 
  (六)遵循本市颁布的工资指导线。 
  四、集体协商工资代表的确定 
  已经实行集体合同制度的企业,其协商工资的代表应由原签订集体合同的协商代表担任,如在协商工资时委托本企业外的专业人士作为本方协商代表,可增加代表名额,但增加的非本企业职工代表名额不得超过本方代表的三分之一,双方增加的名额对等。 
  未实行集体合同制度的企业在协商工资时,其代表的产生按照《集体合同规定》和《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的规定产生。 
  五、集体协商工资协议的审查 
  集体协商工资协议的审查程序和权限原则上按照集体合同的审查规定执行。企业报送集体协商工资协议时除一式三份报送集体协商工资协议书外,同时报送《集体协商工资基本数据表》及集体协商工资代表名单、职代会或职工大会通过集体协商工资的决议。 
  经批准试行工资决定机制改革企业的工资协议,报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 
  各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审查集体协商工资情况进行汇总,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工资处。 
  六、集体协商工资争议的处理 
  在集体协商工资的过程中如引发争议,双方当事人不能自行协商解决的,暂时中止协商,可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协调处理申请,并同时报企业上级主管部门及上级工会组织和企业组织。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及时进行协调,争议处理的程序按照签订集体合同争议处理规定执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自决定受理之日起30日内协调完毕。争议复杂或遇影响处理的其他客观原因需要延期时,延期最长不得超过15日。 
  因履行集体协商工资协议发生的争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办理。 
  七、精心组织好企业试行集体协商工资工作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企业,要认真学习《试行办法》,掌握集体协商工资的内容、程序、操作方式等相关知识,依靠同级工会组织,积极稳妥地推进企业集体协商工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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