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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实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实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劳社资发[2001]94号 2001年6月22日)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属各局、总公司、计划单列企业,中央、部队在京单位:   
  为规范集体协商工资和签订工资集体协议的行为,保障劳动关系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了《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2000年第9号,以下简称《试行办法》)。现结合本市实际,就贯彻实施《试行办法》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执行。 
  一、充分认识开展企业试行集体协商工资工作的重要意义 
  开展企业试行集体协商工资工作,是建立与现代企业制度相适应的收入分配制度的重要内容。它有利于保障劳动关系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有利于广大职工民主参与企业工资分配,建立企业工资分配的正常增长与制约机制;有利于增强企业凝聚力,对企业的长远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和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开展企业试行集体协商工资工作的重要意义,加强对这一工作的指导,促进企业试行集体协商工资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积极探索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集体协商工资制度 
  集体协商工资是实行集体合同制度的重要内容,是维护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的重要因素,企业和企业工会组织要依据《试行办法》和本通知的精神,从本单位的具体情况出发,积极探索符合我国企业实际的集体协商工资制度。 
  (一)非国有企业,凡建立企业工会的,都应大力推行集体协商工资制度;尚未建立工会的企业,可由职工推举代表同企业进行集体协商工资。 
  (二)国有企业,特别是已改制的国有企业要积极稳妥地进行集体协商工资制度的试点,取得经验后逐步推开。 
  (三)已实行集体合同制度的企业,可根据集体协商工资达成的协议对原集体合同进行变更;也可将集体协商工资协议作为集体合同的附件。 
  三、集体协商工资签订工资集体协议应遵循的原则 
  (一)遵守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及有关文件的规定。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协商确定年度工资水平应符合国家对工资分配的宏观调控政策; 
  (二)平等协商、维护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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