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申报“药学”专业(主任药师、
副主任药师)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补充条件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市人事局“有关高级系列牵头单位参加的专题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提高我市卫生技术系列(药学)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质量,经“市卫生技术系列(药学)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研究决定,从2001年起凡申报“药学”专业 (主任药师、副主任药师)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按下列条件准备。现将补充条件通知如下:
除符合京职改办字[1990]002号、京职改办字[1994]006号、京职改办字[1996]025号文件规定外,参评人员还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参评人员范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
1、在药品经营单位中从事药学(中药学)专业技术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2、在药品检验、管理部门中从事药学(中药学)专业技术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3、在药品生产单位的销售部门中从事药学(中药学)专业技术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论文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