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因中国建设银行总行的贷款业务已转由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营业部办理,今后不再发生营业税应税业务,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同意,中国建设银行总行的2000年底基数,可在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营业部进行冲减。
七、为既确保国家税收收入,又保证2000年底基数冲减工作的贯彻落实,纳税人应严格按照“38号通知”及本通知规定,准确计算2000年底基数,按主管国税机关批准的时间和比例冲减当期应税营业额。
八、为加强对2000年底基数冲减当期应税营业额的监控管理,自2001年2季度起,纳税人应随同纳税申报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2000年底中央金融企业应收未收利息冲减应税营业额附报资料》。
九、各局应加强对纳税人2000年底基数的核实和确认工作,同时严格对其2000年底基数冲减当期应税营业额的审批和管理,具体核实、确认、审批方法,各局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十、自2001年7月1日起,对纳税人违反“38号通知”及本通知第七条规定,致使未缴或少缴当期应纳税款的,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
五十二条规定处理。
十一、各局应于2001年7月31日前,将已审核批准的《2000年底应收未收利息冲减计划申请表》上报市局流转税管理处备案。
十二、各局应按季汇总《2000年底中央金融企业应收未收利息冲减应税营业额附报资料》数据,并填报《中央金融企业应收未收利息冲减应税营业额情况统计表》,于季度终了后20日内报市局流转税管理处。
十三、国税、地税共征共管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纳税人2000年底基数的冲减方法,俟市局商市地税局后另文印发。
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银行贷款利息收入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的通知(略)
二00一年七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