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加强对委托代征代售单位和扣缴义务人税收票证管理的培训工作。各级税务机关按《
税收票证管理办法》的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做好对委托代征单位和扣缴义务人税收票证使用、保管及票款的结报缴销工作的辅导和培训。
四、加强监督检查工作。各区县局、分局要结合各自的管理实际,在每半年一次的票证检查中,落实对委托代征代售单位和扣缴义务人使用、保管税收票证情况的检查工作,对扣缴义务人也可采取适时抽查的方式,以确保税收票证和税款的安全。
五、建立委托代征代售单位和扣缴义务人票证人员离岗交接制度。委托代征代售单位和扣缴义务人的票证管理人员工作发生变动时,必须将所经管票证、帐簿等核算资料交接清楚,造册登记,交接双方共同签章。税务机关和委托代征代售单位和扣缴义务人应加强双方的联系,以便于一些问题的沟通解决。办税人员必须在税务机关备案,同时在发生人员等情况变化时,应及时通知税务主管部门。
六、建立健全相关的委托代征代售协议规定。各区县局、分局在与委托代征代售单位签署代征协议时,必须把税收票证的使用及保管等问题加在代征代售协议中去,在签署代征代售协议时,计会科要参与委托协议的起草和签署工作,一是可加强对委托代征代售单位税收票证使用、保管工作的辅导,二是便于今后对委托代征代售单位税收票证的使用、保管工作的监督,并对票证管理的条款负责,以免今后委托代征代售单位票证发生问题时无依据。
七、丢失重要凭证处理及要求。发生丢失重要票证区县局、分局,应按票证管理办法的要求一星期内将情况报告市局,一个月内将书面情况及处理意见上报市局。同时,对丢失票证的责任人及有关人员予以处理及赔偿。对于委托代征单位按代征合同予以处罚,对负责代扣、代收税款业务的扣缴义务人按票证管理办法要求处罚。(处罚见《
税收票证管理办法》第
十六条二、五及二十二条)
八、完税证等重要凭证的管理列入市局“双文明”考核工作。发生委托代征代售单位和扣缴义务人丢失重要税收票证时,除按《
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对丢失的个人、单位予以处罚外,市局对其发生丢失单位的直接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全市通报批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