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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对委托代征代售单位、扣缴义务人税收票证管理的通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对委托代征代售单位、
扣缴义务人税收票证管理的通知
(京地税计[2001]344号 2001年7月2日)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现行《税收票证管理办法》执行近三年来,各级税务机关加强了税收票证管理工作,规范了税收票证管理的业务程序,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但是随着税收业务工作的不断拓展,税务机关委托代征代售、代收及法定扣缴税款户不断增加,个别单位在加强税收征收管理的同时,却忽视了对委托代征代售单位、扣缴义务人的税收票证管理工作,出现了管理脱节的现象,进而造成协议约定、业务辅导和票证检查工作不到位的问题。近两年发生的多起委托代征代售单位、扣缴义务人丢失、损毁重要税收票证的问题,足以引起我们对委托代征代售单位、扣缴义务人税收票证管理工作的重视。为了确保税款及时足额入库和税收票证的安全,市局要求进一步加强对委托代征代售单位、扣缴义务人使用、保管重要凭证的管理工作,特规定如下:
  一、强化对委托代征代售单位和扣缴义务人税收票证的领取手续及用量控制管理。委托代征代售单位和扣缴义务人领用税收票证时必须使用《票款结报手册》和《票证领用单》、《印花税票申请、审批单》,按照规定将时间、种类、数量、起止号码登记清楚。严格按我局税收票证管理规定管理、使用税收票证,税务所应对委托代征代售单位和扣缴义务人领用票证的数量加以控制,对于按现金管理要求管理的票证一般应控制在一个月的使用量。
  二、委托代征代售单位和扣缴义务人向税务机关办理票款结报缴销手续的要求。应遵循及时性、连续性、准确性的原则,其结报的税款与实际征收的税款必须一致,缴销的数量、票证号码与结报手册登记的数量、票证号码相一致,填用的票证符合票证填用要求。要求委托代征代售单位和扣缴义务人必须持《票款结报手册》、《票款结报单》、《印花税票销售结报单》,按月将填用和未填用的存根联、报查联和印花税售出汇总向税务所办理票款结报手续,防范和制止压票、压款、挪用税款等行为的发生,确保税收政策的正确贯彻执行和国家税款的安全及时足额入库。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月办理票款结报的委托代征代售单位、扣缴义务人,必须经区县(分局)税务机关核实批准,并将其情况书面备案后,在税务机关批准的时间内,按规定办理票款结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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