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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物价局关于调整收费票据工本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发布日期:2008年9月25日 实施日期:2008年9月25日)废止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调整收费票据工本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湘价费[2001]157号 2001年7月5日)


省财政厅:
  你厅《关于申请重新核定收费票据工本费标准的函》收悉。根据国家计委计价格(2001)604号文件精神,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调整收费票据工本费标准
  1、普通收费票据:规格为3联×50份,每本由3.00元调整为4.50元。
  2、专用票据:收费标准仍由你厅按印制工本费自行核定,报我局备案。印制工本费的计算公式为:(印制费+运杂费)/(印制总数量[1-损耗率]),其中损耗率由不高于5%调整为不高于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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