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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若干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流转税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10月27日 实施日期:2006年10月27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若干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深国税发[2001]331号 2001年6月25日)


各征收分局、区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若干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1]384号)转发给你们,市局要求如下:
  凡属于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下属公司的我市企业,所取得属本通知规定范围的名称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向所在地国税征收机关提出申请,申请时同时递交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的重组方案的批准文件(复印件)、工商税务变更材料(复印件)。税务机关按本通知审核后,符合规定的批准予以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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