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金税工程数据采集工作的通知
(京国税发[2001]160号 2001年7月3日)
为了进一步加强金税工程数据采集工作,不断提高增值税专用发票数据采集率,切实达到总局考核标准,保证金税工作中的运行质量和效率,经市局研究决定,对金税工程数据采集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加强防伪税控企业报税工作
实行防伪税控企业的纳税申报期是税务机关采集专用发票存根联数据的关键时期,各局应积极采取各项措施,保证专用发票存根联数据采集的完整性。各局应加强对企业报税情况的监控,对报税不稳定的企业要提前催报,防止过期申报或报税不成功的现象发生。要加强报税系统数据采集情况的监控,严格按照总局制定的操作规程,认真做好IC卡数据和软盘数据的核对工作,防止数据丢失,发现异常情况要及时与服务单位研究解决并报告市局。对未按规定报税的纳税人应按照征管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并限期进行整顿。
每月征期结束后,各局应以征收所为单位对未按时报税的企业迅速组织人员逐户检查。在报阁数据上传市局之前,对未报税的企业应进行补报或作出相应的处理,并根据追查情况填报《未报税企业核实情况统计表》(样式附后),作为金税工程信息于每月20日上报市局(流转税管理处)。
二、关于未采集的本区县内专用发票存根联核查要求
各局在本地区稽核比对结果产生后,应对未采集的专用发票存根联信息(造成本区县购货方抵扣联滞留票的抵扣联缺联票)进行统计,并组织人员逐票进行核查,对未采集的存根联信息立即进行补采,减少滞留票和免除缺联票。各局应将核查情况及处理结果逐票填报《未采集的本区县专用发票存根联核查情况表》(样式附后),作为金税工程信息于每月20日上报市局(流转税管理处)。
三、关于未采集的跨区县专用发票存根联核查要求
市局在全市稽核系统比对结果产生后,于当天对未采集的跨区县专用发票存根联明细数据进行统计分类,并下传给有关区县局。各局在接到下传数据后,应组织人员进行核查,对未采集的存根联信息立即进行补采,避免下期转为缺联票。各局将核查情况及处理结果逐票填报《未采集的跨区县专用发票存根联核查情况表》(样式附后),作为金税工程工作信息于次月5日上报市局(流转税管理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