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发布日期:2008年9月25日 实施日期:2008年9月25日)宣布失效湖南省物价局关于郴州适存中学等公立民办学校收费标准的批复
(湘价费[2001]151号 2001年7月5日)
郴州市物价局:
你局转报郴州适存中学等九所公立民办中学收费问题的报告收悉。根据国务院《
社会力量办学条例》的有关规定,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1、办学经费:适存、桔井和宜章养正中学每生不超过10000元,文昌、朝阳、鹿峰、宜溪、博文中学每生不超过6000元;龙潭中学委托你局按每生不超过5000元的标准核定,报省备案。办学经费可一次性收取,亦可按学期平均收取。
2、学杂费:义务教育阶段的杂费和普通高中阶段的学费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规定的公办学校的学杂费标准执行。
3、住宿费和代收费,省定项目标准部门按省规定项目和标准执行,省定项目市州定标准部分由你局核定收费标准。
4、除收取办学经费、学杂费和规定的代收费外,不得再以其他名目向学生加收费用,不得跨学期预收学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