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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住房制度改革中涉及的若干所得税业务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注:本篇法规中“市局补充意见部分”已被《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8月6日 实施日期:2007年8月6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住房
制度改革中涉及的若干所得税业务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京国税发[2001]149号 2001年6月25日)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住房制度改革中涉及的若干所得税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39号)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请依照执行。
  一、取消住房基金和住房周转金制度后企业出售住房损失的审批,按市局印发《贯彻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具体实施方案的通知》(京国税[1998]062号)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执行。
  二、企业按省级人民政府规定发给停止实物分房以前参加工作的未享受过福利分房待遇的老职工的一次性住房补贴资金,经主管机关审核可在不少于三年的期间内均匀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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