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发布日期:2008年9月25日 实施日期:2008年9月25日)宣布失效湖南省物价局关于炎陵县湘山实验学校收费问题的批复
(湘价费[2001]152号 2001年7月5日)
株洲市物价局:
你局转报《炎陵县物价局关于湘山实验学校收费标准的请示》收悉。根据国务院《
社会力量办学条例》的有关规定,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1、办学经费,每生不超过3500元,可一次性收取,亦可按学期平均收取。
2、学杂费,义务教育阶段的杂费和普通高中阶段的学费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规定的公办学校的学杂费标准执行。
3、住宿费和代收费,省定项目标准部分按省规定项目和标准执行,省定项目市州定标准部分由你局核定收费标准。
4、除收取办学经费、学杂费和规定的代收费外,不得再以其他名目向学生加收费用,也不行跨学期预收学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