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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物价局关于怀化市通丰实验中学收费问题的批复[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发布日期:2008年9月25日 实施日期:2008年9月25日)宣布失效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怀化市通丰实验中学收费问题的批复
(湘价费[2001]154号 2001年7月5日)


怀化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核定怀化市迎丰实验中学收费标准的请求》收悉。根据国务院《社会力量办学条例》的有关规定,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1、办学经费。初中阶段按每生每期不超过1000元标准收取。
  2、学杂费。初中阶段的杂费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规定的公办学校的杂费标准执行。
  3、住宿费和代收费。省定项目标准部分按省规定项目和标准执行,省定项目市州定标准部分由你局核定收费标准。
  4、除收取办学经费、杂费和规定的代收费外,不得再以其他名目向学生加收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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