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一批已清理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11月21日 实施日期:2007年11月21日)废止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农业税、农业特产税、
耕地占用税纳税通知书式样及使用说明的通知
(京地税农[2001]327号)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为了规范农业税收征纳行为,提高征管水平,依据我市农业税、农业特产税、耕地占用税征收办法,制定本市农业税、农业特产税、耕地占用税纳税通知书式样及使用说明,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制定农业税收纳税通知书,是规范征纳双方征纳行为的一项重要措施,这些文书的格式内容,具体使用和填制报送都有明确的要求和规定,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必须依照执行。
二、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在接到通知后,要立即组织税务干部及农业税收代征单位认真学习,理解每一种农业税收纳税通知书的法律依据,做到会填写会使用,充分认识使用农业税收纳税通知书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同时,还应向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做好宣传和培训工作。
三、农业税收纳税通知书自2001年7月1日起全市范围内使用。
四、农业税收纳税通知书保管期暂定五年。
五、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对贯彻落实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应及时向市局农业税处反映。
附件: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农业税农业特产税耕地占用税纳税通知书式样
2001年6月25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农业税、
农业特产税、耕地占用税纳税通知书使用说明
一、《农业税纳税通知书》
(一)《农业税纳税通知书》是地方税务机关依据农业税法律、法规通知农业税纳税人应纳税额的法律文书。《农业税纳税通知书》一式三份,凡由农业税收代征单位代征农业税的,由农业税收代征机关填写,经区县地方税务局审核后使用,其余由区县地方税务局填写。其中:一份送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据以缴纳税款,一份由区县地方税务局存查,一份由农业税收代征单位存查。“征收机关(章)”处加盖区县地方税务局农业税收征收机关公章。“农业税收代征单位(章)”处加盖农业税收代征单位公章。通知书虚线处应加盖区县地方税务局农业税收征收机关公章和农业税收代征单位的公章。当纳税人为农业税、农业特产税纳税人,须按照国税发[1998]13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农业税农业特产税屠宰税征收工作的通知》规定,分别计算农业税、农业特产税,分别使用两种文书;即“一税一份通知书”。《农业税纳税通知书》中字号,应按年份、区县局简称、通知书序号(共8位数,其中第一、二位数为乡镇代码,后六位数为纳税人顺序号或代码)的顺序填写。例如:海淀区东升乡(海淀区共11个乡镇,假设东升乡为01号)2001年第1号《农业税纳税通知书》其字号应填写为“(2001)海地税农字第0100000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