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不得以不管理职工档案为由,不参加社会保险,不履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义务。
四、在经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代办社会保险业务的市、区、县职业介绍服务中心、人才服务中心(以下简称职介、人才中心)办理委托存档的单位和职工,应当参加社会保险,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已在职介、人才中心办理委托存档的用人单位,可以以本单位的名义委托职介、人才中心向职介、人才中心所在地的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也可以在单位所在地或生产经营地的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
在职介、人才中心办理委托存档的自由职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按《
北京市个体劳动者、自由职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试行办法》(1999年1月18日京劳险发[1999]8号)的规定,在职介、人才中心办理参保手续。
五、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根据《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1999年1月22日国务院令第259号,以下简称《条例》)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应当参加社会保险;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自本通知发布之月起,可以根据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参加社会保险,到单位所在地或生产经营地的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按照规定的缴费比例和缴费基数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
原为机关、事业单位经批准成建制转为企业的,应自转制之月起参加社会保险,到单位所在地或生产经营地的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按照规定的缴费比例和缴费基数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
上述单位中原按事业单位养老金计发办法执行的,参加本市基本养老保险,应向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本单位基本情况,转制单位还应提供上级单位批准转制的文件,经审查批准后,参加本市基本养老保险。
六、市、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加强对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工作的管理和监督检查。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条例》和本市社会保险的有关规定,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的社会保险费外,按《条例》和本市有关规定征收滞纳金。用人单位逾期拒不缴纳社会保险费、滞纳金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征缴。用人单位违反社会保险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条例》和本市的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在哪个区、县被查处,在哪个区、县办理参加社会保险手续。
七、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加强对社会保险费的稽核工作,对欠缴、漏缴和未按规定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要进行催缴,要求用人单位及其职工足额补缴各项社会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