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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物价局关于株洲市民用煤气销售价格的批复[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发布日期:2008年9月25日 实施日期:2008年9月25日)宣布失效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株洲市民用煤气销售价格的批复
(湘价消[2001]161号 2001年7月5日)


株州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我市煤气销售价格调整的请示》收悉。鉴于你局已经审核煤制气成本,并通过价格听证会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经研究,同意你市民用煤气到户销售价格每立方米由现行0.90元调整为1.10元(含税)。你市煤气价格调整后,不得再按每月耗量10立方米底度数收费、全部按用户实际用气量抄表计价。此批复价格从2001年8月1日抄表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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