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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常德长怡中学等公立民办学校收费问题的批复[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发布日期:2008年9月25日 实施日期:2008年9月25日)宣布失效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常德长怡中学等公立民办学校收费问题的批复
(湘价费[2001]155号 2001年7月5日)


常德市物价局:
  你局转报常德长怡中学、桃源文昌中学、澧县九澧中学、鼎城鼎新中学、汉寿龙池实验中学等五所公立民办中学收费问题的报告收悉。根据国务院《社会力量办学条例》的有关规定,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1、办学经费(不分初高中):长怡中学每生不超过7000元,桃源文昌、鼎城鼎新、汉寿龙池实验中学每生不超过6000元;澧县九澧中学每生不超过5000元,市级重点中学举办的民办学校委托你局按每生不超过5000元的标准核定,报省备案。办学经费可一次性收取,亦可按学期平均收取。
  2、学杂费,义务教育阶段的杂费和普通高中阶段的学费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规定的公办学校的学杂费标准执行。
  3、住宿费和代收费,省定项目标准部分按省规定项目和标准执行,省定项目市州定标准部分由你局核定收费标准。
  4、除收取办学经费、学杂费和规定的代收费外,不得再以其他名目向学生加收费用,也不得跨学期预收学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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