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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烟类产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发布日期:2011年8月31日,实施日期:2011年8月31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调整烟类产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
(深国税发[2001]376号 2001年7月9日)
各分局、区号: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烟类产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字[2001]9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第 [1] 页 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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