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物价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关于
调整我市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深价(2001)50号 2001年7月23日)
各公办幼儿园:
根据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实施科教兴市战略推进教育现代化的决定》(深发(2000)5号)关于“深化教育收费制度改革,公办幼儿园三年内实现按教育准成本收费”的精神,经调查研究和召开价格听证会论证,并经市政府三届八次常务会议审定,我市公办幼儿园收费改革于去年9月迈出了分步到位的第一步,保教费从每生每月150元调整至250元。但这次调整后的收费标准与教育准成本相比仍有较大差距。经研究,现就我市公办幼儿园收费改革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01年9月起,公办幼儿园保教费从每生每月250元调至400元。自2002年9月起,公办幼儿园保教费从每生每月400元调至600元。自2003年9月起,公办幼儿园收费按照《深圳市社会力量办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深价[1999]127号)执行,由各公办幼儿园根据不同的办学条件、办学成本。在同类园指导价范围内提出各自的收费标准,报市教育、物价部门审核。
二、被评为区一级幼儿园的收费标准可在上述标准基础上上浮10%;被评为市一级幼儿园的收费标准可在上述标准基础上上浮15%;被评为省一级幼儿园的收费标准可在上述标准基础上上浮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