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一批已清理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11月21日 实施日期:2007年11月21日)废止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延期缴纳税款管理工作的通知
(京地税征[2001]376号)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为配合新《征管法》的实施,市局就延期缴纳税款的有关问题已在京地税征[2001]295号文件中作出了相应的规定,现结合各区县局、分局的实际情况以及北京市地方税务管理信息系统的应用现状,明确以下几点,请依照执行。
一、对于已受理的延期缴纳税款的申请,如经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审批,不予批准延期缴纳税款,须从申请办理延期缴纳税款所在征期过后的次日起按日加收申请延期缴纳税款的万分之五的滞纳金。主管税务机关需将此部分税款做为欠税管理,由主管税务所在其税收缴款书备往栏内注明“补缴欠税”字样,并加盖税务所章,纳税人持此税收缴款书和滞纳金的税收缴款书一并到银行缴款入库。
二、对于已受理的延期缴纳税款的申请,如经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审批,给予批准延期缴纳税款,在批准的期限内,不加收滞纳金;在此期限内,纳税人应积极主动筹措资金,尽早将税款缴纳入库;纳税人可将批准延期的税款一次缴清,也可按最多分三次缴清。无论分几次缴清,纳税人在将批准延期的税款缴纳入库之前,每次均应先到主管税务所,由主管税务所在纳税人的税收缴款书备往栏中注明“延期缴纳税款”字样,并加盖税务所章,纳税人持此税收缴款书到银行缴款入库。
三、超过批准延期缴纳税款的期限,仍未缴纳税款的,从批准到期次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的万分之五的滞纳金。主管税务机关需将此部分税款做为欠税管理,由主管税务所在其税收缴款书备往栏内注明“补缴欠税”字样,并加盖税务所章,纳税人持此税收缴款书和滞纳金的税收缴款书一并到银行缴款入库。
四、纳税人必须严格遵照税收缴款书的填写要求,将税款按不同税种的不同税款所属期分别开具税收缴款书,分别入库。
五、关于延期缴纳税款法律文书的使用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