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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物价局关于全面开展我市医疗单位自制(配)药剂价格审批工作的通知

深圳市物价局关于全面开展我市医疗单位
自制(配)药剂价格审批工作的通知
(深价[2001]44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计委及省物价局的有关政策要求,加强对我市医疗单位自制(配)药剂的价格管理,经研究,决定全面开展我市医疗单位自制(配)药剂价格的审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医疗单位必须对本单位的自制(配)药剂进行全面清理,凡未经地级市以上药品检验所鉴定合格并取得地级以上市批准文号的制剂品种一律不许生产和作价销售。
  二、合法生产的自制药剂由各相关医疗单位向价格主管部门申报定价。申报零售价按照粤价[1999]275号《关于印发广东省医疗单位自制(配)药物制剂作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规定的成本构成和粤价[2000]317号《转发国家计委政府定价药品目录及相关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中规定的不超过5%的利润率制定。粤价[1999]275号文中有关供应价格和由供应价格加不超过15%的批零差率制定零售价格的规定相应被废止。
  三、各医疗单位须在7月30日前将定价申请及相关资料(包括:粤价[1999]275号文的附件三--“广东省医疗单位自制(配)药物制剂价格核算表”,用于自制药剂生产的原材料、辅助材料、包装材料的单位半年实际加权平均购进价的计算过程,及详细的进货发票资料等)按所属辖区报送辖区物价分局,各物价分局在8月15日初审完毕报市物价局,市局将在9月1日前统一制定公布各品种的指导零售价。各医疗单位此后新增品种的定价及原已定价品种的调价须按上述程序报批。
  四、从2001年9月1日起,各医疗单位生产的自制(配)药剂,凡未经上述程序报批价格的一律不准作价销售,否则,物价检查部门将予以查处。
  五、从2002年起,我局每年9月份将根据实际成本情况重新调整公布我市自制(配)药剂的价格,各医疗单位必须重新核算仍在生产销售的自制(配)药剂的成本,并在每年7月30日前将有关材料报各物价分局。
  六、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二00一年七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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