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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2001年秋季普通高校“专升本”考试收费问题的批复[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发布日期:2008年9月25日 实施日期:2008年9月25日)宣布失效

湖南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2001年秋季
普通高校“专升本”考试收费问题的批复
(湘价费[2001]170号 2001年7月19日)


省教育考试院:
  你院《关于普通高等学校“专升本”考试收费问题的请示》收悉,专升本考试符合国家高校扩招精神和学生家长意愿,按照“以考养考”的原则,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核定“专升本”考试收费标准为每生70元,其中报名费25元,外语考试费15元,综合科目考试费30元,收费对象为具为资质和自愿报名申请参加本科考试的在校专科生。
  上述收费标准为最终收费标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再搭收其他费用。
  二、报名考试费属于事业性收费,应严格按国发(1996)29号文件的规定,纳入同级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三、你院要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在收费场所公布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自觉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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