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发布日期:2008年9月25日 实施日期:2008年9月25日)宣布失效湖南省物价局关于永州京华中学有关收费问题的批复
(湘价费[2001]173号 2001年7月24日)
永州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永州京华中学收费标准的请示》收悉。根据国务院《
社会力量办学条例》的有关规定,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1、办学经费:初中由每生不超过5000元调整为5400元,高中由每生不超过8000元调整为8400元。
2、学杂费:义务教育阶段的杂费和代收费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规定的公办学校的学杂费标准执行,普通高中阶段的学费标准由你局提出意见报永州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3、住宿费:京华中学对住校学生收取的住宿费由你局按照不营利原则核定标准,报我局备案。
4、除收取办学经费、学杂费和规定的代收费外,不得再以其他名目向学生加收费用,也不得跨学期预收学费。
二、你局要加强对社会力量办学机构的收费管理,督促学校到物价部门办理《服务价格登记证》,实行亮证收费,使用地税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自觉接受物价部门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