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发布日期:2008年9月25日 实施日期:2008年9月25日)宣布失效湖南省物价局关于湖大附中和子弟
学校招收校外子弟学生有关收费问题的批复
(湘价服[2001]175号 2001年7月24日)
湖南大学:
你校《关于我校附属中学、子弟小学面向社会招生收取一次性办学经费收费标准的请示》收悉。根据国务院《
社会力量办学条例》的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对你校附中、子弟小学招收湖南大学校外子弟学生的收费问题批复如下:
一、办学经费,同意你校附中、子弟学校对自愿申请就读的校外子弟收取办学经费,小学每生不超过3600元,初中每生不超过6000元,高中每生不超过8000元,办学经费可一次性收取,也可分学年平均收取。
二、义务教育阶段的杂费和代收费应严格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有关规定执行。普通高中阶段的学费标准按长沙市物价局、财政局和教育委员会联合制定的文件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