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费补助条件的社区弹性就业人员,申请社会保险费补助时,应填写《社区弹性就业人员申请社会保险费补助审批表》,经社保所审核后,逐级报街道(乡镇)和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
六、经批准享受社会保险费补助的社区弹性就业人员,按下列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一)养老保险。以本市上年职工最低工资标准为缴费基数,按照26%的费率,劳动保障部门补助19%,社区弹性就业人员个人缴纳7%。社区弹性就业人员达到退休年龄时,按规定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二)失业保险。以本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为缴费基数,按照2%的费率,劳动保障部门补助1.5%,社区弹性就业人员个人缴纳0.5%。社区弹性就业人员失业后,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三)大病医疗保险。以本市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70%为缴费基数,按照7%的费率,劳动保障部门补助6%,社区弹性就业人员个人缴纳1%。社区弹性就业人员发生大病医疗费用时,按规定享受大病医疗保险待遇。
上述标准遇本市有关规定进行调整时,按新标准执行。
(四)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按照保额5万元的标准,由劳动保障部门给予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投保金额的80%的补助,社区弹性就业人员个人缴纳投保金额的20%。
七、社区弹性就业人员享受社会保险费补助,累计最长期限为三年。享受过自谋职业补助费的,不能再享受社会保险费补助政策。社区弹性就业人员不按规定缴纳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不给予社会保险费补助。对连续三个月不缴纳的,经街道(乡镇)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将其社会保险关系转移到存档的职业介绍服务中心,由其个人按照《
北京市个体劳动者、自由职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试行办法》(京劳险发(1999)8号)的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八、社区弹性就业人员个人要求提高缴费基数的,应按照《
北京市个体劳动者、自由职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试行办法》(京劳险发(1999)8号)的规定,到存档的职业介绍服务中心缴纳社会保险费,不再享受社会保险费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