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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鼓励失业人员在社区实现弹性就业有关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鼓励
失业人员在社区实现弹性就业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劳社就发[2001]118号 2001年8月6日)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了扩大就业渠道,鼓励和帮助失业人员在社区实现弹性就业,根据《关于进一步发展社区就业的意见》(京劳社办发(2001)113号),现就鼓励失业人员在社区实现弹性就业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社区弹性就业是失业人员在社区从事家政服务和规定范围内的社区服务项目,取得合法劳动收入,与社区居民形成服务关系的就业形式。
  从事个体经营和在用人单位工作的,不属于社区弹性就业的范畴。
  二、要求在社区实现弹性就业的失业人员,持《求职证》和近期体检证明到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以下简称社保所)进行求职登记。
  三、失业人员在社区实现弹性就业后,社保所应与其签订《北京市社区就业管理服务协议》(以下简称《社区就业协议》),并要求其按规定办理就业登记手续。
  (一)实现社区弹性就业的失业人员,应按《北京市城镇失业人员就业登记管理办法》(京劳就发(1999)31号)的规定,持《求职证》和《社区就业协议》到户口所在地的区(县)职业介绍服务中心办理就业登记手续。
  (二)办理了就业登记手续的社区弹性就业人员,持《社区就业协议》在户口所在地的区(县)职业介绍服务中心存档时,可按照物价部门批准的个人存档收费标准,享受减半交纳存档费的优惠政策。
  (三)办理了存档手续的社区弹性就业人员,持《社区就业协议》和《存档协议书》在社保所办理《北京市社区就业证》。社保所应将社区弹性就业人员从事的服务项目、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工作条件和劳动收入等情况记入管理台帐。
  四、劳动保障部门对在社区实现弹性就业,按规定办理了就业登记手续,在社保所参加社会保险的女年满40周岁、男年满45周岁以上,且月劳动收入低于本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两倍(含两倍)的就业转失业人员,给予社会保险费补助。
  不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费补助条件的,可按照《北京市个体劳动者、自由职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试行办法》(京劳险发(1999)8号)的规定,在存档的市、区(县)职业介绍服务中心参加社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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