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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同意延长收取非民政救济人员收容遣送费期限的批复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同意延长收取
非民政救济人员收容遣送费期限的批复
(湘价费[2001]179号 2001年8月3日)


省民政厅:
  我局与省财政厅《关于同意对非民政救济对象收容遣送人员适当收取有关费用的批复》([2000]湘价费字第167号)试行一年来,为弥补财政经费不足和完善收容遣送工作收到了好的效果。经与省财政厅研究,在民政厅行政事业性收费未清理规范前同意延长收费至清理后规范文件下发为止。收费项目、标准和收费对象仍按(2000)湘价费字第167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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