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司法局党委关于处级以上领导
干部配偶、子女从业问题的规定
为了贯彻落实中纪委五次全会精神,认真执行局处两级领导干部配偶、子女从业问题的规定,依据中纪委《关于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制定的司(局)级以上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个人经商办企业的具体规定适用于地方厅(局)级以上领导干部的通知》(中纪发[2000]9号)和《
关于“不准在领导干部管辖的业务范围内个人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的解释》(中纪发[2000]4号),结合北京市司法行政系统的职责范围和业务特点,就处级以上领导干部(以下简称领导干部)配偶、子女从业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市司法行政系统各单位、各部门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所从事的经商办企业活动,不准与该领导干部管辖范围内的机关、部门、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直接发生商品、劳务、经济担保等经济关系。
二、市司法行政系统各单位、各部门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不得参与司法行政系统基建项目的投标、承包、提供基建材料或介绍施工队。
三、市司法行政系统各单位、各部门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不得参与市司法行政系统各类办公设备、交通工具、通讯设备、装备物资等的购销工作。
四、市司法行政系统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未经考试合格或不符合考核批准条件的,不准申请取得司法行政管理部门批准颁发的基层法律工作者资格证书;未经审核或不符合执业条件的,不准申报领取律师、公证员和基层法律工作者执业证书。
五、市司法行政系统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从事公证、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的,年检不合格或未经年检的,不准获得注册。
六、违反本规定的,要限期纠正。拒不纠正的,对领导干部本人要给予组织处理,并酌情追究党纪、政纪责任。
七、本规定适用于各区县司法局。市监狱管理局、市劳教工作管理局可根据司法部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的实际自行制定补充规定,并报市司法局纪委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