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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同意深圳鹏城会计师事务所更名为深圳市鹏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的批复

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同意深圳鹏城会计师
事务所更名为深圳市鹏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的批复
(深注协秘字[2001]62号 2001年8月2日)


深圳鹏城会计师事务所:
  你所“关于深圳鹏城会计师事务所更名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所更名为“深圳市鹏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更名后事务所的法律责任及有关债权债务依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二、请持本批复到市财政局办理《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及到工商、税务机关办理工商、税务登记名称变更手续,同时将变更后的《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复印件交市注协备案。
  三、请持本批复及更名后的《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到市公安局刻制印鉴,同时到市注协留存“深圳鹏城会计师事务所公章、财务专用章”的印模,并将公安部门收回会计师事务所旧章的收据交市注协备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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