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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安置随军家属企业资格认证程序和年检管理办法的通知[失效]

  凡年检合格的并符合减免税规定条件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享受有关减免税优惠待遇。
  (二)年检认证的主要内容
  1.安置随军家属企业达到规定的比例并附有相应的证明材料;
  2.有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
  3.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和财务机构,能正确核算盈亏;
  4.减免税金管理和使用符合有关规定;
  5.接受地税部门的管理、指导和监督的情况。
  (三)年检的时间安排
  安置随军家属企业的年检工作于每年的第三季度进行。
  (四)年检的工作程序
  1.首先由企业对照年检的内容进行自检,填写《安置随军家属企业年检报告书》(格式附后)一式二份,并同时将所需下列材料一并报主管地税部门审核:
  (1)《安置随军家属企业认证登记表》;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3)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4)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聘任(任命)文件;
  (5)安置人员名单及证明;
  (6)财务决算;
  (7)需要的其他材料。
  2.其次,由主管地税部门进行审查。
  (五) 年检的方式
  年检审核采用现场检查与审核材料相结合的方式,现场检查的企业原则上为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最后一年。
  凡经年检合格的企业,主管地税部门在《安置随军家属企业年检报告书》上,加盖“年检合格”印章。
  每年年检工作完成后一个月内,由区县地税部门将年检的情况写出书面总结并填写《安置随军家属企业情况统计表》(格式附后),报市局。
  市局将选择部分企业进行抽查,对抽查不合格的,收回《安置随军家属企业认证登记表》,并取消减免税资格。
  (六)年检中,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税务部门暂缓办理手续,并督促其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给予警告、限期整改,直至注销《安置随军家属企业认证登记表》,并清缴享受的减免税款的处罚。
  1.已被吊销了工商营业执照的;
  2.隐瞒安置人员就业比例,弄虚作假的;
  3.涂改、伪造、租借、转让《安置随军家属企业认证登记表》的。
  4.违反减免税金管理和使用规定的。
  三、年检认证的要求
  (一)各区县税务部门要将年检认证工作列入工作日程,并处理好年度检查与安置随军家属企业认证的关系。年度检查工作每年进行一次,认证工作随时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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