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物价局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利用单位
内部设施开展社区服务的若干规定》的意见
(京价(办)字[2001]294号 2001年8月14日)
各区县物价局:
市政府《关于利用单位内部设施开展社区服务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已于2001年7月1日起施行。现就物价系统贯彻落实《规定》提出如下意见,请各区县结合本地区实际贯彻执行,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与市物价局联系。
一、《规定》是推进我市社区建设的重要法规,各级物价部门要认真学习,对涉及物价方面的问题,要根据物价法律、法规、规章,结合规定要求实施贯彻。
二、提供服务的单位出售商品和收取费用,凡是属于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必须严格执行规定的价格。其中:单位医务室对社区开放的,医疗服务收费不得超过一级医院的收费标准,药品价格属于政府定价的不得超过最高零售价,属于市场调节价的在不超过生产企业制定的零售价格前提下,制定药品实际销售价格。
三、放开的服务价格的制定,应按《规定》要求,在坚持公益性原则的基础上,由社区居民委员会与单位协商制定。双方协商意见不一致时,可由各区县物价部门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协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