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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物价局关于核定电气消防安全检测服务费标准的批复[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发布日期:2008年9月25日 实施日期:2008年9月25日)宣布失效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核定电气消防安全检测服务费标准的批复
(湘价服[2001]184号 2001年8月9日)


省建电消防安全检测中心:
  你中心《请求对电气消防安全检测收费标准进行调整的报告》收悉。鉴于我局(1999)湘价费字第165号《关于电气消防安全检测服务费试行标准的批复》试行以来的实际情况。经研究,同意核定电气消防安全检测服务费正式标准,现就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检测范围。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纳入电气消防安全检测的火灾危险性较大的公共聚散场所、宾馆饭店和娱乐场所、高层建筑物和易燃易爆场所、物资仓库等特殊建筑物中的变电配电装置、低压配电线路、电气照明装置、电气开关、电气动力设施、电缆、防雷防静电装置均为电气消防安全检测范围。
  二、检测收费标准。
  (一)对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中的电气消防设施安全检测收费标准:
  1、各类娱乐经营场所、体育、健身休闲场所、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主产、储存、销售场所的电气消防安全检测,按每建筑平方米1.00元收取;
  2、其他场所每建筑平方米0.60元;
  3、不足100平方米的按100平方米计收;
  4、对静电接地装置按每支/次50元计收。
  (二)对原有电气设施,如用户有要求并委托你中心检测的,其收费标准按上述标准的70%计算。
  (三)党政机关办公楼、学校、医院、民政福利等单位确需进行检测的,按上述标准减半计收。
  三、你中心开展电气消防安全检测收费,应当遵循自愿委托和服务有偿的原则,与委托方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规定具体的检测项目、检测内容,严格执行本批复核定的收费标准,严禁指定或强制服务收费。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消防法律法规和电气专业技术标准进行检测,要有详细的检测记录,并向委托人出具检测报告,对检测结果承担法律责任。无检测委托书、或不出具检测报告的,不得收费。因你中心的责任需复检的,不得再另行收费。
  四、电气消防设施安全检测收费属重要的服务价格,由省统一管理。凡不具备检测资质和条件的单位,不得从事电气消防安全检测收费。你中心接此批复后,应及时到我局办理服务价格登记证手续,使用税务部门规定的收费票据,自觉接受物价部门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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