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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南省专用税票信息管理工作考核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

  1、开票考核。主要考核各具市(分)局的各开票单位对专用税票的开具(录入)准确性、票证缴销情况;
  2、信息传输考核。主要考核各级信息汇总、传输上报情况;
  3、退税考核。主要考核在退税审核中无专用税票信息或错误信息的核对、协调、督办情况。
  第十一条 专用税票信息管理工作考核实施办法为:
  (一)开票考核
  由各县市(分)局的负责开具专用税票的责任人每月将本期开具且已销号、缴销的专用税票(含分割单)份数报县市(分)局信息中心,信息中心将之与上报的电子信息条数进行核对、汇总后,方可上传电子信息(考核内容可参考附表1,各地可根据本地情况增加有关考核指标或内容)。
  各地考核设定的表格每月上报市、州局信息中心,并报一份给市州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或税政科备案,分期汇总后作为市、州局对县市(分)局考核的指标。
  (二)信息传输考核
  专用税票信息传输的考核由省国税局信息中心专人负责,具体考核内容为:
  1、各市、州局信息中心必须对每个县市(分)局上传的信息数量进行核对后,方能汇总上传。本期无信息上报的必须上报空数据库,未上报信息且无空数据库上报的,市、州局信息中心必须核实并督促补报。
  2、各市、州局信息中心应按规定路径和文件名准确向省局信息中心上传信息(省局涉外税收管理分局的数据直接传省局信息中心汇总),本期没有开具专用税票的必须上报空数据库。
  各市、州局信息中心应保留本期上报的信息的备份,同时以EXCEL表格方式每月12日前上报“本期税票汇总信息上报情况统计表”(见附表2)到省局信息中心。
  省局信息中心每月接受上报信息,统计上报的信息条数,同时与市、州局上报的“本期税票汇总信息上报情况统计表”进行核对(核对情况在网上反馈各市、州局,参见附表3,数量不符的各市、州局应重报),无误后汇总上报总局。并将此表报省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作为年终考核奖励的计分依据。
  (三)退税审核考核
  专用税票信息在退税环节的考核内容为:
  1、我省开具给本省外贸出口企业的专用税票考核其审核通过率。
  2、我省开具给外省外贸出口企业的专用税票,根据外省的来电、来函情况进行考核。
  第十二条 考用税票信息管理工作考核采用百分制计分办法,即每个考核单位的基础分为100分,凡达不到考核要求的,按以下标准进行扣分,年终按最后得分评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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