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专用税票信息管理工作坚持分工负责、协调运行的原则,计征部门负责专用税票的领用、保管、发放、开具、缴销及生成专用税票电子信息并将生成的电子信息转交给信息管理部门;信息管理部门负责信息催报、汇总、传输已生成的电子信息,编制相关软件、提供技术支持等项工作;进出口税收管理部门负责开具专用税票的政策解释、宣传、审核,信息使用后的情况反馈、工作协调以及监督各环节执行情况等项工作,没有设立进出口税收管理部门的地区由税政管理部门履行进出口税收管理部门的职责。
各地对这项工作的分工,在确保工作质量的前提下,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在上述原则规定的基础上作适当调整。
第五条 税收票证管理部门向专用税票使用单位发放专用税票和用票单位向税票管理部门结报专用税票必须严格按照
税收票证管理办法执行,专用税票的销号及缴销工作要准确、及时。
第六条 专用税票原则上都应通过专用税票认证系统或省局规定的征管软件开具。凡开票已纳入计算机管理的,由开具税票部门生成可用信息并与开票情况进行核对后,将专用税票信息以一个月为时间段转交信息管理部门。开票暂未纳入计算机管理,不能自动生成信息的,开票单位在录入信息后,在结报专用税票时必须同时填列开票清单以便进行核对。
第七条 各地国税机关要根据专用税票信息管理的各个环节,建立岗位责任制。业务量大的原则上要有专人负责,业务量小的也要明确指定人员负责。各级国税机关要明确一名局领导负责领导此项工作。各地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根据本办法制定考核细则,并严格考核。凡因个人工作不负责任,或因单位领导、组织不力,不能达到工作要求,给出口退税审核工作造成影响的,应相应追究有关领导和岗位负责人的责任。
第八条 各地补报或修改专用税票信息,应建立严格的审批、登记制度,确保专用税票信息的真实性,并及时上传。凡擅自修改或补报信息,形成不实专用税票信息造成后果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九条 省局对各地的考核结果,将适时进行抽查或普查。
第十条 专用税票信息管理工作考核基本内容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