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南省专用
税票信息管理工作考核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
(湘国税局函[2001]109号 2001年8月23日)
自1996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出口货物恢复使用“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和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以下简称“专用税票”),实行出口退税审核与税务机关开具的专用税票电子信息核对的办法以来,我省国税机关在加强专用税票电子信息管理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专用税票信息审核通过率不断提高。但是,由于在专用税票开具、信息汇总、传输、核对等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导致专用税票信息审核通过率还达不到总局的要求,影响了外贸企业的出口退税。为了彻底解决这一问题,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省专用税票信息管理工作,省局在组织专门班子进行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定了《湖南省专用税票信息管理工作考核暂行办法(试行)》,并决定每年拨出专项资金用于奖励在此项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该办法在全省出口退税工作会上已经过充分讨论,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反馈给省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
附件:
湖南省专用税票信息管理工作考核暂行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和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以下简称“专用税票”)电子信息管理工作,使专用税票开具规范、数据准确齐全、信息传输及时,确保出口退税审核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出口退税电子化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用税票电子信息管理工作的通知)《
关于加强出口货物退税专用税票电子信息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0]117号)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为确保考核工作质量,考核工作由省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信息中心、计财处统一组织实施,考核结果纳入征管质量考核体系和岗位责任人年终考核,省局将不定期通报考核结果。
第三条 考核工作实行上级对下级考核,每月考核,年终评奖的办法。省局考核市、州局和省局涉外税收管理分局,市、州局考核县市(分)局和市、州局涉外税收管理分局,县市(分)局考核各开票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