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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统一换发定期定额征收户应纳税额核定书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11月19日,实施日期:2009年11月19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统一换发定期定额
征收户应纳税额核定书的通知
(京国税函[2001]417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市局决定统一换发《定期定额征收户应纳税额核定书》(以下简称《核定书》),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新《核定书》按照新征管法的有关条款进行了修改补充,新《核定书》由市局统一印制下发,各局根据管户情况自行编号。换发新《核定书》工作应于2001年9月31日前全部完成。
  二、换发新《核定书》时,各局应依照市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个体、集贸税收管理的通知》(京国税[1996]147号)中所明确的《核定书》使用范围,对本局核发使用《核定书》的情况认真进行对照检查。凡属应核发《核定书》而尚未办理核发手续的业户均应在此次换发新《核定书》期间统一核发新《核定书》。
  三、鉴于新《核定书》在有关纳税人诉权方面作了重要修改,因此各局必须在规定的时限及范围内全面完成换发工作,不留死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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