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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物价局关于印发《北京市药品价格监测办法》的通知[失效]

  十、对违反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政策规定的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要依法进行处理。对于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或零售药店,严重违反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政策规定,情节严重的,按照有关规定,取消其定点资格。
  十一、本办法自二00一年九月一日起执行。
  十二、本办法由北京市物价局负责解释。

  附2:

北京市药品价格监测定点单位名单

  一、医疗机构
  (一)综合医院
  1、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同仁医院
  2、中国医学科学院北京协和医院
  3、中国人民解放军北京军区总医院
  4、北京医院
  5、北京市和平里医院
  6、北京市隆福医院
  7、北京积水潭医院
  8、北京大学人民医院
  9、北京大学第一医院
  10、邮电总医院
  11、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复兴医院
  12、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天坛医院
  13、北京市普仁医院(北京市第四医院)
  14、首都医科大学宣武医院
  15、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友谊医院
  16、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红十字朝阳医
  17、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安贞医院
  18、酒仙桥医院
  19、北京市垂杨柳医院
  20、中日友好医院
  21、北京市丰台区医院
  22、北京市石景山医院
  23、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301医院)
  24、中国人民武装警察总队总医院
  25、北京大学第三医院(北医三院)
  26、北京市海淀医院
  27、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三零九医院
  28、北京市门头沟区医院
  29、北京市房山区良乡医院
  30、北京市通州区潞河医院
  31、北京市顺义区医院
  32、北京市昌平区医院
  33、北京市大兴县人民医院
  34、北京市平谷县医院
  35、北京市怀柔县医院
  36、北京市密云县医院
  37、北京市延庆县医院
  (二)中医医院
  38、北京中医药大学东直门医院
  39、北京中医医院
  40、中国中医研究院广安门医院
  41、北京中医药大学东方医院
  42、中国中医研究院西苑医院(三)专科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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