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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物价局关于印发《北京市药品价格监测办法》的通知[失效]

  5、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执行政府药品价格政策规定的情况等。
  四、药品价格监测主要采取定点监测、企业备案、市场调查三种方式。
  1、定点监测:
  本市部分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和部分大型药品批发企业,作为本市药品价格定点监测单位(具体名单附后),要在每月25日(遇节假日顺延)前向市物价局报送本单位经营的所有药品的销售数量和实际购销价格的变动情况。
  市物价局将从本市药品价格定点监测单位中选定2家药品批发企业、6家零售药店和6家医疗机构的药品价格监测数据,汇总后报送国家计委。
  药品价格定点监测单位可通过京价网向市物价局报送药品价格监测资料。报送资料应经报送单位负责人审核。
  2、企业备案:
  市场调节价药品在本市上市或上市后需要调整价格前,生产企业应将自主制定的零售价格向市物价局备案。本市企业生产的药品,由生产企业向市物价局备案;外埠企业生产的药品,委托本市一家药品经营单位向市物价局备案。
  零售要点和医疗机构销售市场调节价药品不得高于生产企业在市物价局备案的零售价格。
  企业备案要填写备案表,填写内容包括:药品的通用名、商品名、剂型、规格、具体零售价格及价格变动情况等。(备案表附后)
  3、北京市各级物价部门将不定期对市场药品价格进行调查,重点对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的价格政策规定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有关检查结果抄送市、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五、医疗机构要按规定时间将集中招标采购药品的实际中标价格和中标药品在本单位让利后的零售价格报市物价局备案。
  六、对于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伪造、篡改价格监测资料等行为,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将依据《国家计委价格监测规定》予以相应的处罚,并追究其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七、市物价局对监测单位报送的监测资料负责保密,对泄露属于商业秘密的价格监测资料的责任人,将依据《国家计委价格监测规定》予以处理。
  八、市物价局通过《物价公报》(北京版)、“京价网(网址:www。Cpn。Org。Cn)、《北京医药价格信息》,向社会公示国家计委和北京市物价局关于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政策规定、政府定价药品的最高零售价格、在我局备案的由由生产企业自主制定的市场调节药品零售价格等信息资料和医疗服务项目及具体收费标准。
  九、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和定点零售药店应通过《物价公报》、“京价网”或《北京市医药价格信息》,及时了解和认真执行政府的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政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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